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订立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不得将业务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