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五条已废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监部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和变更后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