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八条已修改全市除涝、防潮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防洪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除涝专业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除涝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除涝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