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洪抗旱的义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洪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