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旱情紧急情况下的跨流域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市跨区域的调水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