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与抗旱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发生汛情、潮情、旱情紧急情况,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向有关单位通报。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灾害损失。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和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潮情、旱情,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