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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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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治洪水、沥涝,防御风暴潮和抗旱的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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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