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本市鼓励对雨洪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雨洪水收集利用的具体规定和鼓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