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二章 灾害防治第十条已修改建设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应当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安排运行管理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建成后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