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专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议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由主任委员会主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议决事项,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委员会议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可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领导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