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