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发包方式除按政策规定已经承包给农户的耕地外,可采用招标、投标的形式进行。 第九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以下条款: (一)承包合同名称; (二)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承包项目包括:承包资源的名称、数量、地点及生产经营方式,承包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及管理使用办法; (四)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五)对耕地的建设和投入,对其它资源的养护和建设; (六)承包方应交纳的承包款及产品等; (七)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和服务内容; (八)乡、村企业承包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或承包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发包方须加盖合作经济组织印章。 第十一条 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二条 承包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由乡(镇)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三条 发包组织分立或同其他组织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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