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讨论重大事项议案时,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议案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提议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