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实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会长对本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具有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在理事会内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对本会的经费收支、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上级红十字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对下级红十字会财务审查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市和区、县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所在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