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国土、农机、供销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水利、交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