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统筹领导,将秸秆综合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安监、农机、农经、供销、质监、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秸秆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