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对出资人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