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