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设立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