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