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第十五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