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的,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或者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