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落实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有关国家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