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