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各项水利发展、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用水户对海水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