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以用水计划为依据,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