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开展下列备灾工作:

(一)做好救助物资的募集与储备;

(二)建立相对稳定的红十字志愿者队伍;

(三)建立与灾情多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

(四)建立各类救助对象数据库;

(五)指导检查下级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备灾工作;

(六)向国内外红十字组织介绍本地区经济、社会、民族等状况,争取人道主义援助;

(七)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其他备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