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必须用于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红十字会发放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者通报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捐赠物资,征得捐赠者同意,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变卖或者义卖,变卖、义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并经上一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者转为备灾款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