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的工作报告和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天以前,正式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