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视需要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