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