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