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