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可以统筹规划建立;其他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