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公证文书批准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