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