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食用油、肉类、种子、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落实储备资金,调控市场价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