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