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