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