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