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二条已废止邮电部门从事报刊发行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