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