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