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合同监督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交通运输、财政、农业、质监、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