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复核或者听证仍决定修改的,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