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纠正:(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四)显失公正、明显不当的;(五)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