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下列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违法或有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方面的内容;(三)是否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