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十二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公布。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