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