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